溫某,、曾某,、龔某曾是佛山某小學的生活老師,,去年8月,被學校調至保潔員崗位,。3位老師不同意,,將學校告上法庭,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,,判決3位老師與學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,,學校需分別支付3位老師6—7萬余元不等。學校表示不服,,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,。最終,經市訴前和解中心調解員的調解,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。

老師崗調至保潔員崗位,要求學校分別支付6—7萬
溫某,、曾某,、龔某曾是佛山某小學的生活老師,2018年8月,,學校將她們從生活老師的崗位,,調動至保潔員崗位。3位老師不同意,,認為學校為達到解雇她們的目的,,才調整她們的工作崗位。
因與學校協(xié)商不成,,3位老師以學校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,,提出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,,并要求學校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后,,判決3位老師與學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,,學校需分別支付3位老師6—7萬余元不等。
其后,,學校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,,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。案件經過前置分流,,分配到市訴前和解中心調解員曾兆禎手上,。

爭議:賠償金額難達成一致
曾調解員了解到,三位老師認為她們入職學校以來,,一直從事生活老師工作,,生活老師與保潔員是完全不同的崗位。生活老師的職責范圍,,主要在于指導學生生活,,需要清潔衛(wèi)生的時間很少。而保潔員職責范圍,,是全面負責學校公共區(qū)域的衛(wèi)生清潔,,兩種崗位職責內容差距明顯,調崗不符合合同約定,。
而學校表示,,對于調崗的決定,是因為這些老師在2017年第二學期工作表現(xiàn)不符合要求,,學校經考核,、商議后,才決定將其調離生活老師崗位,。生活老師與校園保潔的工作內容及職責均包含了衛(wèi)生清潔等內容,,兩者工作內容重合,具有相似性,,調崗是合情合理的,。
經了解,,該案件主要的爭議點就是時間和賠償金額,。
勸說雙方后,老師們同意每人賠償金少5000元
此后,,曾調解員幫學校分析,,如果走訴訟程序,案件的情況和結果都會在網上公示,,學校在本地區(qū)有一定知名度,,且現(xiàn)在正處于招生階段,不少學生家長會通過網絡對學校進行了解、考察,,案件可能會對學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,,且時間拖得越久,影響也就越大,。
不僅如此,,一審的裁判結果具有一定參考價值,二審維持原判的機會也比較大,,到時候不僅需要賠錢,,連學校的聲譽也會受到影響。學校了解后,,態(tài)度有所緩和,。
調解員又聯(lián)系老師們,“如果這起案件走訴訟程序,,起碼還要消耗3到6個月的時間,,何不退一步,盡早結束與學校的合同,,利用這段時間尋找新工作,,獲取新收入?!边@時,,老師們也有所動容,表示愿意讓學校少賠償她們三人共1萬元,。
最終,,學校在權衡利弊后,表示只要3位老師愿意,,每人的賠償金額少5000元,,他們則愿意達成和解,并保證立刻支付賠償金,。最后,,3位老師均同意學校提出的條件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