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工作關系產生矛盾,,在個人朋友圈發(fā)布不實信息泄憤的話,,可能也會受到法律制裁,。
近日,安徽合肥,。陳某某與祝某某系前同事關系,,因在工作中產生積怨,2022年4月,,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了一段辱罵,、誹謗祝某某的文字。
雖然在該條朋友圈發(fā)布短短8分鐘后,,陳某某即在熟人勸說下刪除了,,但二人微信朋友圈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,領導也關注到此事件,,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單位當中的評價降低,,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擾。
祝某某因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上訴至法院,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,陳某某朋友圈文字用語表述事實上實施了對祝某某的侮辱行為,其行為已構成對祝某某的名譽侵權,。
判決被告陳某某在其朋友圈發(fā)布道歉聲明(發(fā)布時間不得少于三天),,并賠償原告祝某某的精神撫慰金2000元。